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适时组织监管局对地方申报材料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