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七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3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二十二条 《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记者站年度审核每年1次,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记者站年度审核由记者站登记机关负责。记者站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第二十六条 记者站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