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3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