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报社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报社在1个月内改正;报社在1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