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