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