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合并的证明材料; 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