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分立的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

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