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