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治疗机构的数… 第十条 医疗机构拟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执业登记机关,由其将书面材料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维持治疗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 维持治疗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护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维持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延伸服药点,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延伸服药点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维持治疗机构依法对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