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维持治疗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