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具有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
符合维持治疗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具有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
符合维持治疗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