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三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