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护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