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