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