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
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
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四、
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五、
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六、
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
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八、
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
九、
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