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