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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3.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
十、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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