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三、 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四、 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 将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 将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 七、 将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 将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 将第二百二十八条修改为:“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 将第二百三十条修改为:“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工作,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 十一、 将第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二、 将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预警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 十三、 将第二百四十一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人员。 十四、 将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十五、 将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 十六、 将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至少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内气… 十七、 将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顶、底板存在强富水含水层且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十八、 将第三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