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2022年) 六、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2022年) 六、 六、 将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