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2022年) 七、
七、 将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
“(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顶(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设计。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