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准代号为MR(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 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实施… 第六条 为支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规划指导、科学实施、评审论证等,组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建要求: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总局批准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八条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申报、项目建议评审、项目公示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 第九条 项目建议申报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议评审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和计划下达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部门根据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标准工作计划应当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包括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6)。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工作计划,在调研、研究、实验、验证等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编制说明》内容…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向组织协调部门报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组织协调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两个阶段。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反馈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五章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第二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部门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预审,审查方式自定。对于专业性强的行业标准由组织协调部门会同业务司局…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材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 材料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审查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 技术审查依据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查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查结论

第六章 报批、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报批、电子发布、出版、发行、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的报批、审查和报送 第三十八条 标准报批材料报经总局审查批准发布。标准的编号由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第三十九条 组织协调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提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1)并报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

第七章 实施评估

第四十一条 实施评估是指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作出评价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组织协调部门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标准,组织本单位实施评估工作,分别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实施评估调查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组织协调… 第四十三条 组织协调部门对实施评估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公布实施评估统计数据。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对标准实施评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

第八章 复审

第四十四条 组织协调部门适时组织进行行业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四个阶段。 第四十六条 标准复审的依据如下: 第四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 第四十八条 复审初评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复审复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条 复评结论的公示 第五十一条 复审结论的公布 第五十二条 组织协调部门对复审标准按以下原则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纳入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九章 快速制修订程序

第五十四条 快速制修订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缩短立项、征求意见阶段周期的简化程序。 第五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在审核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建议中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第五十六条 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除省略相应阶段外,其余各阶段的实施同正常程序的相应阶段,仅缩短相应的阶段周期。

第十章 制修订计划的调整及撤销

第五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和撤销应经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调整: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项目撤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2.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3.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 4.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 5.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6.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7.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 8.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9.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0.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11.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计划 12.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3.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 14.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15.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 16.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7.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 18.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报告 19.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表 20.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 21.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22.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 23.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