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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报批、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报批、电子发布、出版、发行、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的报批、审查和报送 第三十八条 标准报批材料报经总局审查批准发布。标准的编号由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第三十九条 组织协调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提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1)并报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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