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