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未按要求密封;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未按要求密封;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