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投标人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情况;

评标标准和方法;

废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结果;

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