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投标人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情况;
评标标准和方法;
废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结果;
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投标人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情况;
评标标准和方法;
废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结果;
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