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根据“双创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对“双创示范”工作实施以来预算资金的产出、效果以及“双创示范”整体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双创示范”政策意图和要求确定,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示范城市双创环境、满意度等方面,体现相关性、客观性、…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总分为120分。“双创示范”绩效评价得分=“双创示范”目标评价得分(100分)×60%+“双创示范”环境评价得分(100分)×40%+满意度等得分(20…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参照《“双创示范”绩效评价指标表》(附1)进行。自评由示范城市在示范期结束后1个月内开展,重点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按照“双创示范… 第十七条 自评和第三方评价均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参见附2)。绩效评价报告于评价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第三方评价于评价结束…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双创示范”工作实施以来达到的效果、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及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