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自评和第三方评价均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参见附2)。绩效评价报告于评价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第三方评价于评价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