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参照《“双创示范”绩效评价指标表》(附1)进行。自评由示范城市在示范期结束后1个月内开展,重点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按照“双创示范”目标评价指标表进行纵向比较,并提交“双创示范”环境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复核。第三方评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在示范城市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示范城市双创环境和满意度等得分,第三方根据示范城市提供的“双创示范”环境评价指标基础数据进行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