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章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章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九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 第五十一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