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