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十条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