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