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