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第二十九条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