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