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 第三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 第三十二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