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