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 第三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印刷目的、内容介绍、印刷数量; 拟印刷的宗教用品样品;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