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 第三十五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 第三十五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决定书,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