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