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