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