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