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