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