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五章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六条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第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见附件8)。 第五十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并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 第五十二条 自本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 第五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核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见附件14)和离婚证。 第五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后,再重新填写。 第五十五条 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见附件15)的,应当出具。 第五十八条 自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后,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