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五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八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八条 自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后,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