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五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九条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见附件8)。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见附件9)的,应当出具。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