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分开询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查看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查看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见附件7);
《离婚登记申请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