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